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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玲与上海汉甲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16 14: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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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葛玲与被告上海汉甲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704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玲,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汉甲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田千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巧妮,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葛玲与被告上海汉甲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葛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华碧芳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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