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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与深圳微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16 14: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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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被告深圳微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682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刘智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聪,广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微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被告深圳微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秀妍微微医疗美容门诊部撤回起诉。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合议庭

审判员庞海婷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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