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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16 14: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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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9556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法定代表人:严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合计元(原告已预交元),由原告深圳市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晓蓉

人民陪审员焦虹

人民陪审员陈妙英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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