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4:15
汤洁与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汤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3民初1807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洁,女,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建设路**邮政大厦辅助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82525F。法定代表人:黄荣福。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汤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但未消费款项96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人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陆续通过被告医院的每周特价或每月特价活动购买了“水光针、微针、点针激光和伊婉classic”美容项目,之前一直都是固定时间预约来做,从2019年2月开始,被告医院就各种理由预约不上,并在2019年3月10日看到被告医院门口的张贴公告说会重新营业,却在2019年3月13日都迟迟未开业,且被医院的下属员工及客户告知被告医院已倒闭。
被告答辩
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原告以预付形式向被告支付多笔医疗美容费用,被告向其出具了收费单,具体款项支付情况如下:2017年3月28日支付3400元,购买“水光针-抗衰版”5次,结账方式为快分期;2017年12月14日支付1212元,购买“痘坑/痘印治疗”1次,结账方式为微信支付;2018年5月20日支付999元,购买“微针嫩肤单次”,结账方式为微信支付;2018年8月26日支付3000元,购买“伊婉Classic()”1次、“微针美塑套餐单次”、“基础水光”3次,支付方式为支付宝;2018年10月27日支付999元,购买“微针美塑套餐单次”,支付方式为支付宝。以上款项共计9610元。原告提交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凭证主张上述款项已实际支付。庭审中,原告称上述预付项目中2017年3月28日购买的“水光针-抗衰版”已经消费2次,其余购买项目均未实际消费。二、被告在其营业地址张贴《公告》,称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即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进行全面停业。原告称截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未正常营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未做答辩,亦未举证或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深圳永秀医疗美容收费单》及微信、支付宝支付凭证作为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已收取原告的相关费用,但未能继续正常营业并向原告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因原告已接受二次“水光针-抗衰版”,故应从原告的诉请中扣除1360元(3400元÷5×2),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8250元(9610元-1360元)。原告请求中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洁8250元;二、驳回原告汤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汤洁负担7元,由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汤洁已经预交,被告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的34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汤洁。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群人民陪审员江丽人民陪审员吴伟芳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龙楚翘书记员巴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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