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4:14
周艳、广东美姬医美美容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美姬医美美容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艳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8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97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1执2540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艳,女,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山永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锦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美姬医美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东城东路**星河传说商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K80N2P。法定代表人:闫百慧。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艳与被执行人广东美姬医美美容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7584号、(2020)粤19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美姬医美美容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艳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8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9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美姬医美美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周艳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971执25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吴抒航审判员彭展峰审判员曹单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慧君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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