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4:14
林彦玟与西安完美空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林彦玟与西安完美空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陕0113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3执127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彦玟,女性,1996年7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完美空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卞晓卓。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彦玟与西安完美空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案款6100元,且将上述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同时,经调查再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100元,未受偿1420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陕0113执1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飞审判员张哲审判员张虎虎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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