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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琦与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16 14:1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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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邓颖琦与被告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邓颖琦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25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颖琦,女,黎族,1998年8月2日生,住贵州省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鹏,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清,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研路**比克科技大厦18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53F13。法定代表人:卢文强,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邓颖琦与被告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邓颖琦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颖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邓颖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邓颖琦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马艺榕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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