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4:00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81民初4581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楼****。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职务:董事长。被告: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路东首信用代码:91371581596577715K。法定代表人:胡风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冻结被告临清市尚客优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林忠良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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