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4 10:41
王章红与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申请人王章红与被申请人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此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876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章红,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白湖村北岭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健,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斐,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弄XXX号楼1012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章红与被申请人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此案。申请人王章红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钰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居义良书记员卢思元
附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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