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 17:31
3348刘楚与江苏乐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乐研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诉讼记录原告刘楚与被告江苏乐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乐研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334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楚,女,199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江苏乐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金蝶科技园7栋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峥来。
被告:南京乐研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金蝶科技园H2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桂丽。
诉讼记录
原告刘楚与被告江苏乐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乐研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刘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刘楚撤诉。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裴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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