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22
李凤明与山东慧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191民初702号当事人信息原告:李凤明,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70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凤明,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山东慧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层17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7。
法定代表人:王昊,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凤明与被告山东慧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赢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方诉求
李凤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慧赢餐饮单店合作协议》项目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品牌合作费22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慧赢餐饮单店合作协议》项目合同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快乐518”项目,并使用其商标;被告授权原告在淄博市以涉案协议项目技术体系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授权淄川地点单店使用,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品牌合作费28000元,被告为原告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市场培训、店面运营培训,为原告培训两名技术人员,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2000元支付给被告。原告在签订前对该市场并不熟悉,被告又不向原告提供必要的经营指导,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开店营业。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作的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但根据李凤明提交的《慧赢餐饮单店合作协议》第三条授权条款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淄博市区域市场以本协议项目技术体系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乙方不得在本授权区域之外使用Vi识别形象或开展本协议项目营业活动;上述地址外再开店,须与甲方另行签订签订协议取得授权”及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品牌合作费28000元后,获得合作授权”,第八条约定“甲方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技术培训、店面运营培训;负责制定商品的采购、开发、生产、配送;负责乙方开业前的免费培训等”,可以确定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应予调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王卉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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