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15:38
钱锡莉与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诉讼记录原告钱锡莉与被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27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锡莉。
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德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
委托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钱锡莉与被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锡莉的委托代理人顾朝君、梁德强,被告美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锡莉诉称,2014年1月,原告与被告美邦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新爱婴"管理体系,帮助指导原告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一所"新爱婴"品牌的早教中心。之后,原告了解得知被告既没有经营许可,也没有办学资格,也未按照合同对原告提供过指导、培训和帮助。经交涉未果,现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费用。
被告美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钱锡莉的早教中心也设立营业,故不同意原告钱锡莉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原告钱锡莉与被告美邦公司签订了《新爱婴项目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提供场地选址指导、装修与店面形象的整体设计、人员招聘与培训等各项服务,帮助原告创设经营范围为婴幼儿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及其增值服务的"新爱婴"体系早教中心。当天,原告钱锡莉依约支付了项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万元、品牌使用费4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美邦公司为原告进行了员工招聘和培训,并依约提供了教具、"新爱婴"项目相关手册材料等。2014年3月,原告钱锡莉注册成立了上海巷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经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批准设立上海青浦区巷德早教中心,该中心已正式对外营业。2015年1月9日,原告钱锡莉委托律师致函给被告美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协商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同年3月,被告回函拒绝了原告解约的要求。现原告钱锡莉认为,被告美邦公司作为提供早教服务的专业机构,在明知原告是要设立以办学为主的早教中心需要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却与原告签订经营范围仅限为婴幼儿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及其增值服务的服务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且其提供的服务与收费金额严重不符,故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钱锡莉、被告美邦公司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新爱婴项目服务协议书》、收据、工商材料、青浦区教育局批复、办学许可证、双方来往信函、巷德早教中心现场照片等和被告美邦公司提供的为原告服务的相关材料等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全面的履行义务、行使权利。2014年1月,原告钱锡莉与被告美邦公司签订的《新爱婴项目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钱锡莉主张被告美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却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协议签订后,原告钱锡莉依约付款,被告美邦公司依约履行了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绝大部分义务,原告也接受了被告提供的服务,且原告已实际设立了早教中心并正式营业,双方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原告钱锡莉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之请求,明显有悖诚信原则,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钱锡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旖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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