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20
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397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治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三,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梦,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湖南哈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杨文滔
审判员闵俊伟
审判员何鑫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娜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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