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15:43
左玉娥与北京蓝莓果树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被上诉人辩称蓝莓果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左玉娥的上诉意见。左玉娥要求蓝莓果公司赔偿损失25 000元,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玉娥,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路9号3号楼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梅海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展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玉娥因与被上诉人蓝莓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9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左玉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蓝莓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双方变更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在疫情期间不减员”。我确实收到过对方发送的变更工资标准的微信,但通知变更是有条件的,这类似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即疫情期间我被蓝莓果公司辞退的前提下,工资标准的变更即失效。其次,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疫情期间我实际工作的情况。当时我进行了居家办公,并按照蓝莓果公司的要求录制网上的相关课程,但劳务合同相关规定中没有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就此应参考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者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最后,绩效的发放时间和金额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且有公司盖章,故2020年1月至5月的绩效工资应予发放。
被上诉人辩称
蓝莓果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左玉娥的上诉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左玉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蓝莓果公司给付我劳务费61 元;2.判令蓝莓果公司给付我年度绩效50 000元;3.判令蓝莓果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损失25 000元;4.诉讼费用由蓝莓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4日,蓝莓果公司(甲方)与左玉娥(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试用期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乙方担任讲师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乙方的工资体系为基本工资+绩效考核,乙方基本工资为每月25 000元,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具体确定。乙方试用期间月工资25 000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本合同规定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薪资表》载明绩效每半年度发放一次,金额为50 000元。即左玉娥的一年工资为400 000元。
2020年1月,左玉娥将蓝莓果公司向其发送的降薪通知签字确认,载明:左玉娥老师你好:全国疫情突发,给各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不可估量,天灾无情人有情,蓝莓果树人教育本着对员工负责态度,在疫情期间不减员!于此同时,蓝莓果树人教育倡导全体员工与公司共同高度响应并执行国家政策!现与您确认疫情期间在无法复工、居家状态下,员工薪酬标准:自2020年2月起至公司发放正式文件复工前,您的工资发放标准为10 000元/月,大写:壹万元整/月,另:全年降薪到30W,返工到司第一时间签署变更合同。员工确认签字:左玉娥。2020年4月26日,左玉娥将蓝莓果公司向其发送的降薪通知签字确认,载明:左玉娥老师你好:全国疫情突发,给各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不可估量,天灾无情人有情,蓝莓果树人教育本着对员工负责态度,在疫情期间不减员!于此同时,蓝莓果树人教育倡导全体员工与公司共同高度响应并执行国家政策!现与您确认疫情期间在无法复工、居家状态下,员工薪酬标准:自2020年4月起至公司发放正式文件复工前,您的工资发放标准为4000元/月,大写:肆仟元整/月,员工确认签字:左玉娥。2020年5月19日,蓝莓果公司员工向左月娥发送《解除临时劳务关系通知书》载明,左玉娥你好,疫情持续之下,我司自2020年2月开始至今未能正式复工,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因你在我单位任职时已经退休,并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故我公司现与你解除临时劳务关系,特此通知。左玉娥于同日离职。
蓝莓果公司向左玉娥按每月25 000元标准发放至2020年1月,并于2019年12月向其支付半年绩效50 000元。自2020年2月至3月按每月10 000元标准发放,自2020年4月按每月4000元标准发放,其中2020年5月发放工资2943元。
庭审中,左玉娥称蓝莓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劳务合同,故应赔偿其一个月工资损失25 000元,蓝莓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蓝莓果公司提交微信截图证明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发放绩效;左玉娥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蓝莓果公司和左玉娥协商一致将年薪由400 000元变更为300 000元,法院不持异议。因疫情影响,蓝莓果公司与左玉娥多次协商下调疫情期间工资标准,左玉娥亦表示认可,故对左玉娥要求蓝莓果公司补发工资及绩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蓝莓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左玉娥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左玉娥要求蓝莓果公司赔偿损失25 000元,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北京蓝莓果树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左玉娥25 000元;二、驳回左玉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左玉娥认可公司下调疫情期间的年薪和月工资发放标准。左玉娥上诉称其同意变更工资标准系附“疫情期间不减员”这一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蓝莓果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则应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且下调工资并不包括不支付绩效,蓝莓果公司应支付其绩效,依据不足。左玉娥上诉称应参考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亦缺乏依据。左玉娥向蓝莓果公司提供劳务,蓝莓果公司亦已按左玉娥确认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左玉娥要求补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左玉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左玉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梁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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