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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晓彤与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1 15:4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8
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关晓彤与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关晓彤与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300元人民币
结果
向原告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关晓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缴纳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896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晓彤,女,1997年9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山,经理。

被告: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B区。

法定代表人:曲行,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鸣,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关晓彤与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煜餐饮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尚餐饮公司)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晓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关晓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即刻删撤线上及线下所有涉嫌侵权广告,终止侵权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50 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 000元,以上各项共计600 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原告得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线上及线下宣传广告中使用大量肖像为被告经营的“薯榴季”品牌进行宣传。其中,在被告一的运营总部,擅自使用原告的多幅肖像制作立式展架,并配有“影视演员演技派新生代关晓彤“的文字以及原告的签名体文字。被告二则为“薯榴季”实体店铺颁发“薯榴季”培训结业证书以及“薯榴季”商标授权及开店资格证,以上二证书与店铺营业执照一起挂在“薯榴季”实体店铺内,部分店铺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及姓名制作立式展架摆放在店铺门口招徕顾客,部分店铺在菜单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及姓名做宣传。原告并未授权二被告在其品牌运营或品牌授权中使用其肖像及姓名对其经营或授权的品牌进行宣传,也未曾与二被告存在任何合作关系,二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对其经营或授权的品牌进行宣传的目的在于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盈利目的,系以盈利目的的滥用他人肖像及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肖像、姓名的极大不尊重,亦使原告遭受诸多误解,使受众群体误认为原告系二被告经营、授权品牌的代言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工作,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作为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以维护个人积极正面的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原告的姓名和形象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辨识度,加之原告良好的外形、气质和在公众中所产生的良好声誉,原告担任过诸多知名品牌的代言人。而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影响了原告正常的代言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被告龙煜餐饮公司、食尚餐饮公司辩称,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公司有《幸福还有多远》栏目组的《肖像授权书》,是依照授权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之后,已经于今年的四月份撤下所有的广告。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关晓彤为演员。涉嫌侵权的关晓彤肖像广告牌摆放在二被告经营的实体店、公司和加盟店,主要以宣传、展示被告经营的“薯榴季”食品品牌为主。同时,微信名为“A龙煜餐饮-赵倩180XXXXXXXX”的微信账号于2019年7月至11月,多次将带有关晓彤签名的照片及“薯榴季”的宣传照片发送至朋友圈,并多次写明“公司已邀请知名艺人(关晓彤)为品牌助阵”等字样。

为证明被告龙煜餐饮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关晓彤本人照片、关晓彤具有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关晓彤提交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以及原告代言合同一份。

被告提供一份其公司与案外人《幸福还有多远》栏目组签订的《肖像授权书》,证明其公司经该栏目组授权,可以使用关晓彤的剧照照片,用于出版、广告。关晓彤表示从未与《幸福还有多远》栏目组有关联,未拍摄过该栏目,更未授权该栏目组可以使用其肖像权。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表示涉案照片、广告牌在被告门店、公司已经撤下,微信并非公司所用微信,赵倩是公司员工的朋友,只是帮忙发朋友圈,公司未曾在线上使用过。就合理费用,原告提交了公证费的发票两张,公证费共计1640元,未提交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关晓彤提交的百度百科、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关晓彤肖像的同一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二被告在其经营的公司、门店的显著位置使用关晓彤大幅签名肖像照片,具有明显的推广、展示、招商、营销的目的。同时有案外人以“龙煜餐饮-赵倩”的名义在朋友圈频繁将关晓彤的签名照片与公司招商照片一并发送,并附加“公司已邀请知名艺人(关晓彤)为品牌助阵”等字样,足以让普通公众误认为关晓彤系公司品牌代言人。被告龙煜餐饮公司提供其公司与案外人《幸福还有多远》栏目组签订的《肖像授权书》无法证明案外人《幸福还有多远》栏目组获得原告的授权,且该协议中涉及的照片并非剧组照片,故对被告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二被告在未获得关晓彤的授权,在其线下实体店以商业宣传为目的使用原告照片,在线上朋友圈多次发送关晓彤的签名照片并附加“公司已邀请知名艺人(关晓彤)为品牌助阵”等字样,其使用方式足以使一般公众误以为原告为被告的产品代言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该种使用实则利用了关晓彤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虽称已经撤下相关照片、广告,但无法核实是否实际撤回,故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损害即刻删撤原告相关照片。关晓彤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龙煜餐饮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关晓彤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二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关晓彤的知名度、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微信朋友圈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关晓彤提交了公证发票,本院予以确认,但未提交律师委托协议及支出律师费的发票,但确系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立即删撤线上线下所有涉嫌侵权广告,终止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关晓彤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关晓彤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关晓彤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开支2500元;

四、驳回原告关晓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关晓彤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龙煜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食尚主流餐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李异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李文蕊

书记员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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