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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1 15:4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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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辣道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事件
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70466元人民币
结果
原告三日内支付被告赔偿金63774元、休假工资6692元、奖金56221元。驳回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受理费十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5136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安,男,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被告:邢琰,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雪化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辣道公司)与被告邢琰(以下简称其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邢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雪化平、新辣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安、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新辣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公司无需向邢琰支付奖金401591元。事实及理由:邢琰于2015年3月18日入职我公司,任开发总监职务,双方签署了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基本月工资为25000元。2015年10月8日,我公司负责人周鹏辉代表我公司与邢琰签署“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该办法手写标注“2015年执行该方案”。2016年1月7日,周鹏辉代表我公司向邢琰发送邮件,邮件内容“16、17年开发部绩效方案初稿”,邢琰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自此开始执行新的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因邢琰在职期间所负责开发的店面严重不符合我公司的开发定位,部分店面仅签署合同未能如期开业,部分店面开业后严重亏损,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经双方协商,在邢琰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没有疑义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邮件通知,于2016年8月10日快递通知与邢琰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答辩


邢琰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新辣道公司的诉讼请求。

邢琰曾将新辣道公司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2017年4月7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7139号裁决书,裁决:1、新辣道公司支付邢琰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的奖金401591元;2、新辣道公司支付邢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774元;3、新辣道公司支付邢琰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7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692元;4、驳回邢琰的其他仲裁请求。新辣道公司不服,诉至本院。仲裁期间,新辣道公司未提交2016年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5年3月18日,邢琰入职新辣道公司,担任开发总监。2016年8月9日,新辣道公司向邢琰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417元。邢琰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在职期间未休。双方均认可龚洁已预提奖金28125元,且均认可从以后的开发奖金中扣除。2015年10月8日,邢琰与新辣道公司负责人周鹏辉签署《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该办法显示:本办法由2015年起执行;周鹏辉签字上方书写“2015年执行该方案”;其主要内容为:一、新店开店租金占比奖金实施标准。新店开店(第三个自然月至第八个自然月)租金占比16%以内(含16%),按营业额之比测已开业餐厅月均缴租与月均算,包含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战略店面及形象店经公司特批签约,按15000元及租金占比计提奖金两者取高。开店奖金均按税后提计。1、费用占比分为8个等级,分别为费用占比16%、14%、12%、10%、9%、8%(含)以内、费用占比6%(含)以下及费用占比高于16%,费用占比不同,所对应的奖金计提数额不同,其中费用占比10%(含)以内显示“每店按计提20000元”。奖励分两次发放,分别在第五个自然月和第八个自然月结束时发放。2、新店特别贡献奖。营业外收入奖励……达成一年营业免租期的按免租总费用的20%另行提取奖金……长效投资奖励:合同租赁期超(含)8年的,单店另行提取奖金3000元……二、资产管理奖:有效续约及降租工作奖励如下……2、有效降租奖:老店租赁期内或续约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完成降租(包含物业管理费),促使租金额(含抽成租金)比原合同租金总额下降,部门可得降租奖金,奖金水平为原合同当期降租总额的10%,该奖金自受惠之日起计算,每受惠半年结算一次(累计享受不超过六次)……


本院查明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邢琰主张在2016年的奖金方案未出台之前,2015年的奖金方案一直有效,依据2015年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新辣道公司应支付其奖金401591元,并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奖金统计表及电子邮件打印件(含四个附件)为证。新辣道公司认可附件1-2及附件3、4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新辣道公司主张邢琰2015年签订的合同适用2015年度奖金政策,2016年度签订的合同适用2016年度奖金政策,邢琰应得的奖金总额为元。为证明其主张,新辣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电子邮件,显示:2016年1月11日,周鹏辉向邢琰发送主题为“16、17年开发部绩效方案初稿”的邮件,内容为“邮件是我做的16/17年开发部绩效方案初稿,本周内请和我商定最终版本。几个问题需要你部门进一步细化:(1)内部分配机制;(2)外部协作完成相关任务应该如何分配;(3)其他费用的考核。”2、2016、2017年新辣道餐饮公司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未显示邢琰的签字。3、电子邮件,显示:2016年2月1日,周鹏辉向邢琰发送主题为“关于15年开发部年终绩效的沟通”的邮件,内容为“由于15年现行开发部比较特殊(大约是半年左右加入、入职条件当时没有非常明确、新团队产生的项目业绩要迟后半年到一年产生才能明确),故经我和集团领导商议并参照其他二线部门绩效规则,决定给予现开发部如下15年年终绩效安排:邢琰:按照三倍月薪计算年终奖金,其中50%是从其今后产生的项目奖金中预提……”4、邢琰应得项目奖金明细,显示奖金总额为元。5、租赁合同及会签审批单若干份(含天津大悦城店、上地华联店、西单华威店、火神庙店、咸阳正兴店、四通华宇店、沈阳一方店、呼市万达店、西安万达店、乌海万达店、包头万达店、中粮万科店、咸阳万达店、淘汇新天店、天通苑华联店、大兴龙湖店等)。6、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审核对象涉及呼市七彩店、北京槐房万达店、咸阳丽彩店、淘汇新天店、天通苑华联店、大兴龙湖店、呼市万达店、乌海万达店、包头万达店的逐月营业额、租金、物业费的具体金额。邢琰不认可证据4和6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全部证据的证明目的。

另,新辣道公司主张若依据2015年的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邢琰的续约奖励为4000元,新店开店奖为80336元,无有效降租奖,扣除邢琰2016年春节预提的奖金28125元,该公司应支付邢琰的奖金余额为56221元。为证明其主张,新辣道公司提交计算明细及说明为证。邢琰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主张系新辣道公司单方制作,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坚持其主张的奖金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新辣道公司主张邢琰2015年签订的合同适用2015年度奖金政策,2016年度签订的合同适用2016年度奖金政策,但该公司提交的2016、2017年新辣道餐饮公司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未显示邢琰的签字认可,提交的电子邮件仅为上述方案的初稿讨论过程,无法证明邢琰已同意该初稿,该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邢琰应适用上述方案计算奖金,故对新辣道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邢琰与新辣道公司的负责人周鹏辉于2015年10月8日签署的《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写明由2015年起执行,周鹏辉书写的“2015年执行该方案”无法直接推出2016年不适用该方案,故对邢琰有关在2016年的奖金方案未出台之前,2015年的奖金方案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邢琰依据2015年《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计算其奖金,但仅提交其自行制作的计算明细及电子邮件附件打印件,未提交其数据来源的依据,新辣道公司依据2015年《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计算邢琰的奖金为56221元并提交了租赁合同、合同会签单和审计报告等证据,邢琰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新辣道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邢琰提交的证据,对新辣道公司依据2015年《开发部奖金激励办法》、租赁合同和审计报告等证据计算的数据,本院予以采信,故新辣道公司应依法支付邢琰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7月23日的奖金56221元。

新辣道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邢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774元、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7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692元,邢琰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决结果


一、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邢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774元;

二、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邢琰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692元;

三、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邢琰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的奖金56221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肖唯

人民陪审员宋治萍

人民陪审员杜国庆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柴莹洁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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