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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萌与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2 18:4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9
摘要:

原告李萌与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李萌与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75元人民币
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萌负担。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1598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萌,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屈保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杰,男。


审理经过


原告李萌与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萌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黄洋

审判员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婷婷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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