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18:54
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81民催3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1304-9。法定代表人:黄卫斌,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24727,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总杰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市农行尖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章楚熊审判员周群新代理审判员马金晶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洪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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