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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与石家庄荷叶伞海量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1 17:3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9
摘要:

诉讼记录原告黄丽与被告石家庄荷叶伞海量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黄丽与石家庄荷叶伞海量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55000人民币
结果
驳回原告黄丽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91民初1051号

原告:黄丽,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被告石家庄荷叶伞海量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春龙大厦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D6CDG87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艳,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黄丽与被告石家庄荷叶伞海量悦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叶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被告荷叶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黄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教学平台使用费5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网上结识,被告不断向原告推销其教育产品和教育平台,在被告的花言巧语和强势推销下,原告同意加盟被告的教育平台,并按被告要求于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分两次向被告共转款5500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29日将《合作协议书》发给原告签字,约定55000元系原告支付学科权限开通费和荷叶伞海量悦读教育平台使用费,使用期限为贰年,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原告还未使用被告教育平台时,全国××疫情爆发,湖北属于重灾区。即使现在原告住所地已经部分复产复工了,但教育工作还是无法开展。鉴于此,原告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能够延长服务期,被告不予答复,在原告多次联系下,被告仍然不正面回复原告的请求。原告提出现在工作无法开展,也不知疫情何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无法实现,被告不同意延长服务期,也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回使用费。原告认为被告只是为了收取使用费,丝毫没有合作的诚意,被告的行为与宣传时判若两人,让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荷叶伞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9年12月29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管理员账户并开通学科权限,原告通过登录管理员账户,获得被告提供的教学课件并进行了使用。《合作协议书》的标的物属知识产权,一旦由原告获取、知晓、掌握、使用后,根本不可能向被告返还原物。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是全球人类遇到的暂时性困难,虽然具备不可预见性,但并不是不能克服的,故不能称之为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原告单方解除协议的理由,况且被告在疫情期间也同样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敌人,大家应共同面对,同舟共济,攻克难关,而不应自私自利,推诿责任,将风险转嫁给他人。综上,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丽在网上寻找投资项目时,发现被告荷叶伞公司的教学产品。后经原告黄丽考察,其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告荷叶伞公司支付定金5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9日,作为甲方与被告荷叶伞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第一条授权方式及授权学科1.乙方以为甲方提供管理员账户及开通学科权限的形式将乙方的教学产品授权给甲方使用,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则制度开通及使用账户。……3.乙方授权甲方学科使用的荷叶云教学平台及相关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区域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县)。4、甲方购买开通权限的学科为:博文广记、北禾高效速度、北禾高效记忆、北禾思维导图。第二条账户期限和合作内容……2.乙方授权甲方荷叶云教学平台的使用期限为贰年,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3.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学科权限开通费和平台使用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至乙方指定对公账户。……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具备当地教学和培训的合法资质,确保依法办学,自行负责教学、办公办学场地、招生、学生管理等事项……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4.乙方为甲方提供课程的系统性师资培训,甲方需要提前10日报名,并每人每次支付300元的场地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黄丽支付50000元尾款。被告荷叶伞公司开具银行存款收款单两张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协议签订后,被告荷叶伞公司为原告黄丽开通了管理员账号,原告黄丽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8日登陆账号对该平台进行了熟悉,原告黄丽自认可以在该平台看到约定的教学产品。原告黄丽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其所在湖北省的学校无法开学,在与被告联系延长服务期限未果的情况下,其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退还平台使用费55000元。

庭审中,被告荷叶伞公司称不同意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但针对原告黄丽的实际情况,其愿意延长服务期限一年,至2023年1月26日。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银行存款收款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黄丽与被告荷叶伞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丽依约履行了支付平台使用费的义务,被告荷叶伞公司亦为原告黄丽开通了管理员账号并开通约定的学科权限,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被告在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确对原告黄丽的后续招生、教学产生影响,但因合同明确约定了教学、招生及学生管理均属原告方自行负责事项,属原告黄丽应自行承担的责任。因疫情的发生并未影响被告按约提供原告黄丽管理员账户及教学课程,故疫情对案涉《合作协议书》中所约定原、被告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并无直接影响,原告黄丽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庭审中,鉴于疫情的实际情况,被告荷叶伞公司亦同意为原告黄丽延长一年的服务期限,表明其愿意共同分担疫情对原告黄丽造成的损失,综合以上情况,原告黄丽仍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荷叶伞公司退还平台使用费55000元,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黄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林晓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璐璐

书 记 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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