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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1 17:3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5
摘要:

案件受理费由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880元。权利人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事件
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
金额
纠纷金额:87750元人民币
结果
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昕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记录

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775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部分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由成都怀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880元。权利人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事实依据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在申请执行前已自行履行完毕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郑雄文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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