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31
原告徐俊与被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徐骏与被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442号
原告:徐骏,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诉讼记录
原告徐骏与被告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徐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骏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华飞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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