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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6 18:3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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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无
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再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负责人:占想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镇江宁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愈彬,*,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连强,*,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愈彬、杨连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川民申29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已与被申请人袁愈彬、杨连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廖 新

审判员 甘海涛

审判员 张碧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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