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31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再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负责人:占想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镇江宁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愈彬,*,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连强,*,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愈彬、杨连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川民申29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已与被申请人袁愈彬、杨连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廖 新
审判员 甘海涛
审判员 张碧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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