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31
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圣俊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圣俊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50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明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公司法务。
被告圣俊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圣俊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珂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鲍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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