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6:46
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孙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孙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0)粤0402执337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39号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301019J。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孙德龙,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审理经过
关于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与孙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互联网银行、工商等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账户、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郭道贵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玲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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