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6:47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珑顺汽车维修服务部与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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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珑顺汽车维修服务部诉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11648号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珑顺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者李德龙,男,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范俊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乔云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珑顺汽车维修服务部诉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其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有《形象店授权合同》,该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XXX号XXX栋XXX楼",合同中载明甲方即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XXX号XXX栋XXX楼",合同中并约定"如双方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诉讼解决",且经查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XXX号XXX栋XXX楼确为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故本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领车(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海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练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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