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19
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汉中顺风轮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顺风轮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01民初26399号民事判决确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案号:(2018)沪0101执4114号
申请执行人: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BrunoDEFERAUDY。
被执行人:汉中顺风轮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洁。
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顺风轮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01民初2639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汉中顺风轮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0372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汉中顺风轮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驰加(上海)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仲华
审 判 员 吴 刚
审 判 员 沈文轩
书 记 员 顾爱彬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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