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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宽与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2 18:2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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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张文宽与被告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立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事件
张文宽与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8000元人民币
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文宽与被告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91民初2166号

原告:张文宽,男,199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勇,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张文宽与被告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立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勇、被告马立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文宽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张文宽与被告马立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马立可公司向原告张文宽支付双倍工资8000元/月(2018年10月20日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原工资4000元/月)。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张文宽到马立可公司开办的“马立可汽车中心(会展店)”从事车辆事故查勘工作,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马立可公司迄今未与张文宽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未发放工资,张文宽与马立可公司劳动合同至今也未解除。2018年11月11日14时18分,张文宽在马立可公司建立的微信群报备外出送车。当日16时05分,张文宽着工作服装外出工作时于红星路南延线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导致张文宽严重受伤,交警认定张文宽不承担事故责任。仲裁期间,在张文宽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马立可公司未提供其保管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招用记录等文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马立可公司辩称,不认可张文宽是马立可公司的员工,我方仲裁时提供了证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驳回了张文宽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张文宽陈述其于2018年10月20日通过网络招聘经马立可公司会展店店长龙忠元面试入职马立可公司。张文宽陈述马立可公司会展店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管理。“马立可1001会展店”微信群聊天记录有以下内容:1.备注名为“龙店长”与张文宽之间有如下聊天记录,龙店长:这里有事故车,陈吉林喊一下他们,张文宽,出发没有,门店哪个看到消息喊一下。张文宽:出发了,五分钟到,报备,看事故车。年11月11日14时13分张文宽发消息:报备送车。

2018年11月11日16时05分,案外人驾驶的车辆与张文宽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红星路南延线发生碰撞,致张文宽受伤。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张文宽身着马立可公司制服。张文宽陈述其受伤后未再到马立可公司工作。

2019年8月19日,张文宽以马立可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2019年12月2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18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即张文宽)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文宽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明,张文宽提交的照片显示,张文宽事发前几天身着马立可公司制服与其他人在会展店门口列队。

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文宽主张与马立可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举证证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张文宽及马立可公司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双方陈述及书面证据可以显示,张文宽在工作中接受马立可公司会展店的指示和管理,张文宽从事的送车工作属于马立可公司的业务范围,且马立可公司向张文宽发放了工作服。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情形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马立可公司仅以《用工手册》显示公司实行先入职再用工的规章制度,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实际执行情况,无法有效反驳本案其他证据,故本院对马立可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张文宽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对于入职时间应当由马立可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马立可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张文宽的陈述予以采信。

对于张文宽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张文宽于2018年10月20日入职,马立可公司最迟应当于2018年11月19日前与张文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文宽于2018年11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病假后也未再到马立可公司工作,故自2018年11月12日起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非正常履行状态,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完全因马立可公司的过错造成,本院对张文宽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文宽与被告成都马立可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张文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马立可公司负担(原告张文宽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烨

书记员钟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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