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14
重庆立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强贵州贵阳新世纪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重庆立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强贵州贵阳新世纪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立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麻柳沿江开发区重庆中国轻纺服装城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
法定代表人:张敏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贵阳新世纪实验中学,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南段**社会信用代码52520100429205260P。
法定代表人:詹忠华,校长。
被执行人:邓强,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重庆立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贵阳新世纪实验中学、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8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贵阳新世纪实验中学、邓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立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6000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贵州贵阳新世纪实验中学在2020年9月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余款460000元在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和解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渝0113执3610号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二年,则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梁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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