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14
马学山与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马学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5100号
原告马学山,男,1964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季振法,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永明,男,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马学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振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康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原告驾驶京x小车去被告处洗车,在原告将车开进被告洗车房过程中,洗车房地面排水铁篦子突然翘起来,将原告的车排气管中节砸了一个洞,导致原告汽车排气管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修理,但是被告拒绝修理,后原告自行去其他汽车修理公司将车进行了修理,因被告的原因给原告带来了相应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6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洗车房前标明限速5公里,而原告以20至30公里的速度开入洗车房。因原告车速过快,导致洗车房地面的排水篦子翘起。原告的损失系其自行造成,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车牌号为京x的小车车主。2014年5月6日,原告驾驶该车至被告处洗车,在原告将车开进被告洗车房过程中,洗车房地面排水铁篦子突然翘起,将原告车辆排气管中节损坏。原告对其车辆进行修理,更换了排气管中节(中消声器),共支付修理费6260元。
上述事实,有车辆行驶证、修理费发票、结算单、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在被告处洗车,车辆被洗车房底面的排水篦子损伤,原告自行修理后,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系因开车进入洗车房时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受损,但并未对此举证,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学山车辆修理费六千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安莱(北京)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 笑
二Ο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宇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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