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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庆好、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7.02 18:1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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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审申请人袁庆好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火王公司)、钱意、邓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4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件
袁庆好、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驳回袁庆好的再审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9505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庆好,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崧、潘俊雅,均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宝港中心九层。法定代表人:钱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毛健武,均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钱意,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毛健武,均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邓静,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紫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庆好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火王公司)、钱意、邓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4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庆好申请再审称,(一)袁庆好为深圳火王公司的隐名股东,在没有证据证明袁庆好放弃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丧失了股东资格。(二)2009年12月31日钱意发给袁庆好的邮件中的附件:1.写给老大、2.往来账目、3.终止合作均为钱意单方发送给袁庆好表达终止合作的内容,附件内容并不足以证明袁庆好同意退出深圳火王公司。(三)2010年4月14日钱意给袁庆好的邮件中“五年后另行商榷”是钱意的单方表示,对袁庆好而言,不可能是自愿从公司退出的意思。钱意在邮件中自认10至15年每年向袁庆好支付利润160万元,证明至少在2015年时袁庆好的股东身份仍在是存在的,在深圳火王公司稳步发展的情况下,认定袁庆好自愿退出公司不符合常理。(四)在合作经营深圳火王公司期间,钱意与袁庆好之间经常进行资金拆借,这些拆借与二人投资经营深圳火王公司及从中分红的账目往来存在混同,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本案各项往来转账的性质及数额的情况下,以袁庆好收到转账款项为由即认定袁庆好退出深圳火王公司,认定事实错误。(五)钱意、邓静将深圳火王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为钱意占90%、邓静占10%,属于钱意、邓静与深圳火王公司恶意串通侵犯袁庆好股权的行为,袁庆好作为深圳火王公司49%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有权主张钱意等处分其股权的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法院查明

深圳火王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袁庆好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意与袁庆好是否已终止投资合作关系。2009年至2010期间,钱意向袁庆好发送的多份电子邮件,完整地展示了在双方当事人因经营理念和投资回报预期的差异而产生分歧进而协商终止合作、提出方案、修改方案、确定最终方案的过程。钱意按照终止合作协议的约定向袁庆好支付投资本金、公司经营利润及额外的每年160万元、合计800万元的款项,钱意支付款项的情况符合终止合作协议的内容,袁庆好接受钱意依据终止合作协议支付的款项,未曾提出异议或拒绝钱意的履行。从2015年6月20日双方的短信内容看,袁庆好是按照终止合作协议的约定要求钱意向其支付相关款项。虽然袁庆好并未就同意终止合作关系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但袁庆好亦未能举证其接受钱意支付的800万元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合本案证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等,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终止合作协议是双方合意形成且已于2015年履行完毕,袁庆好退出公司,并无不当。终止合作协议的电子邮件中称“五年后另行商榷”,但在双方终止合作、袁庆好收取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仅凭“五年后另行商榷”的内容不足以认定袁庆好在五年后仍有权主张深圳火王公司的股权,故袁庆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理据不足。综上,袁庆好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袁庆好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凯审判员黄湘燕审判员杨靖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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