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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与朱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2 18:1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6
摘要:

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波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件
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与朱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60,000元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守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归还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86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钱意。委托代理人蔡深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守波,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波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11,760元(利息以6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29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8日止,其余计至实际还清为止);以上1-2项金额暂总计717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守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归还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陈沁寰人民陪审员朱林华人民陪审员刘水英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丹丹书记员陈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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