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13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73民初521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国。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詹辉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詹辉肆,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修平,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诉求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前置过滤器”的制造与销售;2、判令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侵权获利暂计1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销毁实施侵害专利的专用设备、模具、产品;4、判令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物证费)3,000元;5、判令被告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前置过滤器”的销售。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专业生产饮水机系列的企业,拥有“前置过滤器(DJS-1-3T)”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该专利使用于自来水管道入户前的水质清洁过滤,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后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前置过滤器”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2016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1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前置过滤器(DJS-1-3T)”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外观设计专利的起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胡正军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