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29
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94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潘淑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萍,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1号。法定代表人:王乐天。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133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明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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