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18:09
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诉潘淑真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淑真、被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7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路7735号。法定代表人马玲娅。委托代理人陆煜章,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潘淑真,女,1959年7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虎啸里和平东路3段38号7楼。被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潘淑真,总经理。上述两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蕴,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淑真、被告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诉求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已预缴),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特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黄英代理审判员张冬梅代理审判员李伟林书记员张奇男
裁判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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