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5:58
李崇毅与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崇毅与被告佛山市金丝钰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章氏兄弟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毅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5801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崇毅,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佛山市金丝钰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C区5座第01至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6494953B。法定代表人:章云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铄鸿,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波,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章氏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西围新开发区工业大道A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667037XR。法定代表人:吴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铄鸿,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波,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87894D。法定代表人:曹选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脊路6号聚信广场A座2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5740396W。法定代表人:王丽梅。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崇毅与被告佛山市金丝钰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章氏兄弟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毅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崇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崇毅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邹富奎人民陪审员晏慧耘人民陪审员王道恒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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