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4 11:48
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友兆,淮安市博德友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博德友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余友兆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04民初478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MY645R。法定代表人:黄军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碧玉,女,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博德友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BJAG6W。法定代表人:余友兆。被告:余友兆,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博德友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余友兆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棵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碧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友信公司、余友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友信公司立即向三棵树公司支付货款10862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余友兆对上述货款和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由友信公司、余友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友信公司系三棵树公司经销商,负责在江苏省淮安市指定范围内销售“XX”家具漆类产品。因经营需要,友信公司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赊销协议》一份,赊销额度为30万元,约定本月使用,第三个月的25日为约定还款日;约定还款日前还款免息,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余友兆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上述协议签订后,友信公司在三棵树公司的平台报货,报货总金额为213835元。因友信公司资金不足,仅支付货款105209元,剩余108626元货款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后三棵树公司依约发货,货物已由友信公司全部签收。约定还款日到期后,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方答辩
友信公司、余友兆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友信公司系三棵树公司经销商,负责在江苏省淮安市指定范围内销售“XX”家具漆类产品。因经营需要,友信公司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赊销协议》一份,赊销额度为30万元,约定本月使用,第三个月的25日为约定还款日;约定还款日前还款免息,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余友兆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2019年9月18日,友信公司在三棵树公司的平台报货下订单,货款总额为213835元。2019年9月26日,友信公司支付货款105209元,剩余108626元货款向三棵树公司申请赊销。后三棵树公司依约发货,货物已由友信公司余友兆全部签收。约定还款日到期后,三棵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致讼。上述事实,有三棵树公司提供的《赊销协议》《销售订单》《销售发货单》《公证书(XX)XX字第XX号》及庭审笔录为证,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友信公司向三棵树公司购买货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经三棵树公司催讨,友信公司尚未偿还货款108626元,已构成违约。三棵树公司请求友信公司偿还货款1086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余友兆自愿在《赊销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故三棵树公司请求余友兆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予以支持。友信公司、余友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淮安市博德友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8626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余友兆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淮安市博德友信贸易有限公司、余友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林伟权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邹瑜婷书记员陈林梅
附录
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窗体顶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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