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4 11:50
杨安媚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杨安媚(以下简称原告)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397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安媚,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201室A座。法定代表人:卢伟光。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安媚(以下简称原告)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欧阳毅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薇薇
附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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