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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媚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4 11:5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8
摘要:

原告杨安媚(以下简称原告)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事件
杨安媚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397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安媚,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201室A座。法定代表人:卢伟光。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安媚(以下简称原告)与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欧阳毅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薇薇

附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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