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4 14:54
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6执9600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法定代表人:林松泉。被执行人: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法定代表人:杨扬。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所欠货款为基数,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5元。因义务人广东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柏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歇业。四、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元(含执行费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林明审判员朱贵明审判员张成文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洁坤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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