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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王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4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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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3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王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3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特19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洪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5DQ2P。法定代表入:邵水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济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宇,男,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3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该撤销仲裁裁决的撤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73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一文审判员徐丹审判员毕克来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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