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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谭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4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4
摘要:

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谭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903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水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济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辉。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予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吴凯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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