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48
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谭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903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水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济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辉。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予长兴克洛斯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吴凯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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