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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玲与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4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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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李庆玲诉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玲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李庆玲与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庆玲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玲负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31民初2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玲,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久存,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安工业区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86334705。法定代表人:孔海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玲诉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玲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庆玲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玲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韦世益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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