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48
李庆玲与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庆玲诉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玲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31民初2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玲,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久存,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安工业区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86334705。法定代表人:孔海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玲诉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玲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庆玲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玲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韦世益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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