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5 16:4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3
摘要: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与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以下简称冀媛门市部)、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豫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90,000.00 元
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赔偿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742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女,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漪漩,女,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经营者:冀媛媛。被告: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1号23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韩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与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以下简称冀媛门市部)、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豫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被告京豫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冀媛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科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冀媛门市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000元,被告京豫鹏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建筑防水行业综合实力前三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生产、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在行业内具有巨大的影响力。2016年6月28日,广东科顺化工实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6397214号“”商标,2017年2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019年4月,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石家庄市栾城区万象生活城三期项目处查处124卷涉嫌假冒原告第16397214号“”商标的防水卷材(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产品),上述防水卷材是被告京豫鹏公司自冀媛门市部购进,用于万象生活城三期防水工程项目的。被告冀媛门市部作为专业的建材销售商,京豫鹏公司作为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销售建筑材料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被告冀媛门市部未答辩。被告京豫鹏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京豫鹏公司于2019年3月承接了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万象生活城三期住宅楼盘的建筑防水工程,并负责防水材料的选购及后续的施工安装工作。在之前的施工过程中,京豫鹏公司一直选用的是原告生产的正品防水卷材。2019年4月8日起,因原告发货迟延导致施工现场无法按进度正常施工,为了工程的推进,京豫鹏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自冀媛门市部以2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京豫鹏公司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时,审核了其包装及合格证,初步判定为正品才予以购买。京豫鹏公司将涉案侵权产品运送到工地的当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接到举报并查封了涉案侵权产品,上述产品并未实际施工用于项目上。鉴于京豫鹏公司并未将涉案侵权产品用于实际施工,故不存在二次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6397214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建筑灰浆;石膏;水泥;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瓷砖;防火水泥涂层;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物;隔热玻璃(建筑);涂层(建筑材料);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止。2017年2月9日、2018年5月15日,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注册人地址分别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2019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石栾市监处字[2019]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附有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笔录两份、出库单一份。决定书中载明“冀媛门市部于2019年4月13号将购进的124卷CKS科顺防水卷材以2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000元。该批124卷涉嫌假冒“CKS科顺”防水卷材经商标权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现场照片显示,涉案侵权产品表面贴有合格证;现场笔录记载,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载明的总部地址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桂荣奇达到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经法庭当庭询问原告生产的正品与涉案侵权产品之间的差异,原告称:1、原告生产的正品是银色塑胶膜包裹的,合格证直接贴附在该银色塑胶膜上。涉案侵权产品没有外包装,合格证直接贴附在产品上;2、原告公司注册地在2018年3月20日进行了变更,变更前的注册地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变更后的注册地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在原告注册地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后,原告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地址也随之而发生变化。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载明的地址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桂荣奇达到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该地址存在错别字,且与原告变更登记前的注册地也不一致。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上述细节,但表示其在购买时进行了认真审核,涉案侵权产品表面的花样和正品是一样的,初步判定是正品才予以购买。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商标权的“CKS科顺”系列商标曾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CKS科顺牌系列防水产品曾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原告曾连续两年获颁“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防水材料类”,亦曾荣获“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奖”、“卓越供应商奖”、“优秀供应商”称号。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出具证明,载明在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内,原告的综合实力排在前三位。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附材料、证书、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冀媛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科顺公司系第16397214号“”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冀媛门市部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涉案侵权产品经鉴定并非原告生产,属仿冒产品,且该鉴定结论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涉案侵权产品为仿冒原告生产的正品防水卷材的产品。该涉案侵权产品属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其外包装上标注有“CKS科顺”字样图标,可以认定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经比对,该标识与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且鉴于权利商标较高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本院认定上述涉案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冀媛门市部、京豫鹏公司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16397214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京豫鹏公司作为住宅楼盘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和施工方,其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系用于防水项目施工,该行为已构成二次销售。京豫鹏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的单位,且其自认在购买涉案侵权产品之前曾多次购买并使用原告生产的正品防水卷材,因此,其应对所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施以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相符的合理注意义务。且从原告当庭陈述中亦可以看出,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正品从外观上来看确实存在多处肉眼即可轻易识别的不同,而非需要专业鉴定才能区分。因此,本院认定涉案侵权产品虽系京豫鹏公司从冀媛门市部购进,但其未施以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此而免责。故对于京豫鹏公司关于其购买后未进行销售以及购买时已经施以注意义务,从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金额,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支出,鉴于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赔偿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四、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已交纳),被告栾城区冀媛百货门市部负担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北京市京豫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虹蕴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朱伟书记员潘黛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