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49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振、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腾公司)、赵小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初1648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工业区**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伟忠。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水玲,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皇庙村胡庄法定代表人:赵小振。被告:赵小振,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谭赵庄,公民身份号码412************033。
审理经过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腾公司)、赵小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水玲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乾腾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79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7月9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赵小振对被告乾腾公司所负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乾腾公司于2019年签署《经销商协议》,被告赵小振对被告乾腾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利息、违反《经销商协议》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乾腾公司、赵小振一直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157989元。被告乾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被告赵小振为被告乾腾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告赵小振不能证明被告乾腾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乾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7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乾腾公司销售原告的产品,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货款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方式,如果存在先发货后收款的,被告乾腾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赵小振对被告乾腾公司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原告按照先货后款的方式向被告乾腾公司供应货物,双方进行了多次对账,根据双方均加盖公章的《对账单》显示,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乾腾公司交付货物的时间为2019年7月9日,被告乾腾公司尚欠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货款共计157989元。另查明,被告乾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小振是其唯一股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乾腾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情况予以确认,即被告乾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57989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被告乾腾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乾腾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57989元并自2019年7月9日(最后一次交付货物的时间)起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但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乾腾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小振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赵小振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9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798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赵小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樊二彦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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