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51
王铜飞与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王铜飞与被告北京惠尔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13701号
原告:王铜飞,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小王庄村农民。
被告:北京惠尔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村**(**京标准件**厂)**幢**层**。
法定代表人:程立,经理。
被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住所地**京市海淀区海淀路**号燕园**区**大青鸟**层**座C座。
法定代表人:许振东。
诉讼记录
原告王铜飞与被告北京惠尔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王铜飞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铜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铜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铜飞负担(已交纳)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子群
书 记 员 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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