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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柴俊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51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2
摘要:

上诉人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俊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柴俊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人民币
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辖终21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韩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俊霞,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俊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方诉求


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是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设立纠纷,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对此有专门约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方答辩


柴俊霞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俊霞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20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域“哆蜜哆汁”联盟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哆蜜哆汁”经营权授予原告并提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包括提供品牌风格、培训体系、专有技术等。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所谓的开店资格费、管理费21800元,以及后续支付材料费4773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域“哆蜜哆汁”联盟经营合同书。2、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18800元、管理费3000元、材料费4773元、应报销而未报销费用806元及利息(以273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上共计29379元。4、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案件诉讼标的为29379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郑国栋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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