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51
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留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顺公司”)与被告叶留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佳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92民初81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LPM74。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留军,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顺公司”)与被告叶留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佳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和佳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作费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山水溶洞火锅”品牌合作协议》,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作费2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又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支付该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方答辩
被告叶留军未答辩。
法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品牌合作协议、资料明细确认单、账单、餐饮记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大众点评网页面截图,因原告未提交有效的工商主体信息予以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1日,原告和佳顺公司(甲方)与被告叶留军(乙方)签订了《“山水溶洞火锅”品牌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1、鉴于甲方已设立“山水溶洞火锅”品牌特色直营店,经营状况良好,乙方全面考察后,有意向与甲方进行合作,投资设立“山水溶洞火锅太原店”(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宏安世纪晋阳街与体育馆交叉口东南角99号,面积为700平方米),并同意接受甲方的经营技术指导,督导该合作店。2、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3、甲方的义务及权利,确保品牌合作店使用“山水溶洞火锅”的品牌形象,负责策划品牌合作店之定位,设计品牌合作店品牌及logo;制定品牌合作店各级管理、各项工作、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提供完善健全的品牌合作店前厅后厨标准规范;负责餐饮产品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提供给乙方;对乙方出资安排至甲方直营店的品牌合作店员工进行计划有序的培训;确保支持乙方就“山水溶洞火锅”品牌市场推广、拓展所开展的一切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必须接受甲方运营部、企划部、财政部的管理要求,若未同时达到以上三个部门的相关要求,店面将不得开始营业。4、乙方义务及权利,乙方对品牌合作店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不得为与被协议相同或类似其他餐饮品牌直接或间接提供与本协议约定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5、甲方收益,合作费:乙方根据本合同从甲方处获得“山水溶洞火锅”品牌使用权、技术秘诀,经营管理模式,作为回报,向甲方支付200000元,该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三年为一个合作周期,三年期满后经甲方考核合格则续签合作协议,不再收取合作费;保证金,为保证本协议顺利履行及终止后甲方交给乙方的所有物品,所有文件资料、手册完整归还甲方并结清所有欠款,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0000元保证金,乙方在本协议周期内,无任何违反协议条款行为,协议届满且无续签时,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管理费,按年支付15000元,每到一年期满后,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度的管理费15000元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上。6、乙方收益,合作经营期间,“重庆山水溶洞火锅太原店”扣除甲方收益外所有的收益归乙方所有。7、为统一品牌形象,乙方“山水溶洞火锅太原店”所使用的收银软件、标有“山水溶洞”LOGO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桌子、椅子、服装、锅具、餐具)必须从甲方采购、并由甲方配送。8、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产生的争议可向本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于重庆市渝北区线外城市花园3栋9楼。
原告为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考察原告的经营情况、装修情况,举示了酒店账单、餐饮记录及
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原告为证明其对被告完成了加盟前培训,举示了资料明细确认单,载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员工手册》《培训手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后厨技术手册》《品牌合作协议》及营业执照,被告叶留军在资料明细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就已拥有“山水溶洞”品牌使用权;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指后厨技术手册,以及在签订合同后原告给被告讲解的火锅配料;经营模式指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本案中,从原被告签订的《“山水溶洞火锅”品牌合作协议》内容来看,加盟店系被告投资开设并自负盈亏,原告提供“山水溶洞火锅”品牌使用权、技术秘诀,经营管理模式,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费、保证金及管理费。故该协议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品牌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获得“山水溶洞火锅”品牌使用权、技术秘诀、经营管理模式,被告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作费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员工手册》《培训手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后厨技术手册》,给被告讲解了火锅配料,原告已履行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的义务,并向被告提供了营业执照,被告亦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加盟费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相应诉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作费2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叶留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余博
审判员王雁苗
人民陪审员周静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娄晓阳
书记员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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