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52
孙林与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孙林与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振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禄、谢静之,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2379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林,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东湖南路****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LPM74。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林与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振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禄、谢静之,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孙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告通过“汇博人才网”看到了被告的招聘外派经理一职的消息,原告遂投送简历,通过面试后于2019年8月17日正式入职,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00元押金,从8、9月的工资中予以扣除。被告为餐饮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山水溶洞火锅”系被告创造的火锅品牌,全国有多家品牌加盟店。原告职务为外派经理,在重庆直营店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协调店里的日常工作,在接到外派工作任务时主要负责外派到各地加盟店,协助被告营运部完成对加盟商指定的目标任务,如加盟店开业筹备工作、服务流程及服务话术培训工作等。被告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接受被告的管理及工作安排,并定期向被告汇报。被告也向原告发放了工作牌、工资,并对原告的日常工作进行了考勤,原、被告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1月29日,原告接受被告外派安排,到新疆库车市协助加盟商筹备山水溶洞库车店时,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为左脚跟骨骨折,原告遂进行了手术治疗并自行垫付了医药费等。现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原告遂于2020年6月1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8月5日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答辩
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原告是被告的副总谭燕推荐到被告处的。原告从2019年8月17日到被告处学习加盟店开店流程。山水溶洞是被告的商标,加盟店都是以山水溶洞冠名的加盟店。被告不知道原告学习的时间。原、被告合作了三次,每次都是被告推荐原告到品牌合作店担任筹备人员。品牌合作店也需要对原告进行一个初步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汇博人才网手机APP发布招聘信息,在招聘信息公司简介中有以下内容:“山水溶洞火锅”是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重磅推出的山水溶洞火锅创新品牌……山水溶洞火锅品牌自问市以来,快速占领市场,以低成本、可复制、标准化管控的加盟优势,开启了全国布局。以重庆为中心,向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快速发展,优先覆盖省会城市、重点城市从而辐射周边城市,扩大品牌影响力及市场占有率。被告招聘的职位包括外派经理,其外派经理工作职责为:协助营运部完成对加盟商制定的目标任务,并对达成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加盟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门店营运辅助手册》,提升加盟门店整体经营水准;全面维护山水溶洞火锅的品牌形象,如有偏差立即纠正;全面负责加盟店员工对品质、服务、清洁、成本、安全、人事、营销、标准等事项的培训与理解,并做好培训计划与记录;负责与筹备厨师长一起组织加盟店管理组(老板、店长、厨师长、前厅经理)每日工作的复盘,并对问题及时给出指导意见;……对加盟门店各项规章制度、体系及要求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公司要求负全责;保证加盟店的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前厅4D标准、服务技能等达到公司直营店水准;完成运营中心交办的临时事务。外派经理福利待遇为:生日礼金、节日礼金、弹性工作。2019年8月13日,被告下载了原告简历。
在原告举示的《证明》(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上显示:兹证明2019年9月-2019年11月5日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外派经理孙林,身份证号;51052419930914XXXX协助指导我店筹备工作,筹备工资300一天。筹备45天工资奖金14250元,特此证明。《证明》尾部加盖了张家港市杨舍镇山水溶洞火锅店印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不认可,也不要求鉴定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并称被告在张家港有一个山水溶洞火锅加盟店。
咸阳市渭城区山水溶洞火锅店系被告加盟店,其经营者为朱彦涛。在原告举示的《推荐信》(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上显示:尊敬的陕西咸阳朱总:您好!鉴于贵店经营需要,公司营运部特推荐前厅经理孙林来贵店进行筹备及开业支持工作,请予接洽为感!根据贵方与我司约定,公司营运部推荐到贵店的人员费用在驻店工作期间由贵方支付,人员费用及相关事宜具体如下:1、按贵店与公司确定的工资标准(9000元/月),筹备工作期1个月(30天)。贵店在我司筹备人员工作期间,每月结束前7天,与公司营运部核算推荐人员薪酬,打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由公司对推荐人员进行筹备工作考核,发放薪酬。如贵店未将筹备人员薪酬按时打至公司账户,因此对筹备工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店自负。……报到时间手写载明:。推荐信加盟商签名处签有朱彦涛名字,尾部加盖了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运中心印章。
库车山水溶洞火锅店系被告加盟店,其经营者为张春旭。在原告举示的《推荐信》(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上显示:尊敬的新疆库车张总:您好!鉴于贵店经营需要,公司营运部特推荐前厅经理孙林来贵店进行筹备及开业支持工作,请予接洽为感!根据贵方与我司约定,公司营运部推荐到贵店的人员费用在驻店工作期间由贵方支付,人员费用及相关事宜具体如下:1、按贵店与公司确定的工资标准(9000元/月),筹备工作期1个月(30天)。贵店在我司筹备人员工作期间,每月结束前7天,与公司营运部核算推荐人员薪酬,打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由公司对推荐人员进行筹备工作考核,发放薪酬。如贵店未将筹备人员薪酬按时打至公司账户,因此对筹备工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店自负。……报到时间手写载明:2019年12月12日。推荐信加盟商签名处有张春旭名字,尾部加盖了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运中心印章。
在原告举示的加盖库车山水溶洞火锅店印章的《证明》(日期为2020年1月29日)上显示:滋证明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外派经理孙林,身份证号;51052419930914XXXX到山水溶洞库车店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在2020年1月29日库车店左脚骨折受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20年1月29日,据库车店陈述该时间我国已经全面进入疫情封闭阶段,店铺关闭多日而该枚印章是放在店铺内的,店铺没有给原告加盖印章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加盖印章,系原告私自加盖,另外该时间已经是关门歇业,而证明中的内容称因工作原因在库车店内左脚骨折受伤,完全系原告的虚构。
在原告举示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上显示:2019年10月1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军向原告转账1050元。2019年11月11日,张家港市杨舍镇山水溶洞火锅店向原告转账14250元,摘要处载明工资、奖金收入。2019年12月1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军向原告转账650元,摘要处载明工资。2020年1月1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军向原告转账100元,摘要处载明工资。
庭审中,本院在原告举示的“山水溶洞外派工作群”中点击微信名为“Vivian.娜娜”的微信即进入黄娜的微信号,点击微信名为“山水溶洞运营部張湧”的微信即进入原告举示的***微信号,点击微信名为“Blue”的微信即进入原告举示的毛丹微信号,再点击发消息即进入原告与该微信号的聊天记录。黄娜、***、毛丹均系被告员工,黄娜系人事经理。在黄娜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黄娜在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支付公司慰问金500元,在***与原告2020年2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以下内容:***:脚如何了?原告:好多了,张总,谢谢张总关心。***:还是在新疆嘛。原告:对啊,回来不到的嘛,车子都没得,不让出去。***:嗯,注意安全。原告:好的。在毛丹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有以下内容:毛丹介绍自己是公司营运部毛丹,毛丹在2019年10月6日要原告核对2019年9月考勤有没有错,2019年10月31日毛丹要求原告写一下这两天的工作总结,2019年12月4日,毛丹向原告发微信告知其11月7日上、下班未打卡,11月9日上、下班未打卡,11月10日下班未打卡,11月15日上、下班未打卡。2019年12月5日毛丹向原告发送工资表并要求“没有问题给我答复哟”,原告答复“没得”。
在“山水溶洞外派工作群”中显示群聊内容有:毛丹(2019年11月27日)发通知:应公司需要及大家工作方便,公司将统一制作工作证,请各外派经理每人准备一寸照一张(红底),正在外派人员可回渝后办理,收到请回复,谢谢!原告回复收到。毛丹2019年12月3日在群中发山水溶洞火锅2019年11月外派人员考勤表(编制中心:重庆和佳顺餐饮营运中心),该表中有原告并显示其入职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毛丹2019年12月31日在群中发山水溶洞火锅2019年12月外派人员考勤表(编制中心:重庆和佳顺餐饮营运中心),该表中有原告,毛丹同时在群中提醒核对一下12月1日至12月31日考勤,有问题与我私信,部分未打卡、迟到现象人事部核实时会相应扣除10元/次,谢谢。黄娜1月14日发信息:各位筹备组的伙伴们,值此鼠年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代表和佳顺公司管理层全员向所有前线的将士们致以节日的问候。毛丹1月15日在群中发信息:@所有人,致各外派经理、厨师长:为了确保各加盟店顺利营业和清晰自己的工作内容特做以下要求:3、每日工作总结计划发送到群内……8、将推荐信、评估表到店后第一时间交给加盟商,最后由加盟商将推荐信后面的回执评估表快递给公司运营部。注:以上几点请每位外派人员严格执行,将直接列入到各外派人员相关考核标准,收到请回复,谢谢!原告回复收到。
庭审中,被告举示了的三份《品牌合作店筹备人员承诺书》(日期分别为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9日)上均显示以下内容:本人因自身发展需要,接受重庆和佳顺公司推荐,赴公司品牌合作店从事筹备人员工作。现郑重承诺如下:二,本人确保按操作规定量化使用公司发到品牌合作店的所有底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加盟店炒制底料,损坏公司利益;三,本人确保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它渠道为品牌合作店购买公司以外的底料、火锅红油以及其它原材料;四,本人确保在公司品牌合作店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收取供货商任何形式的回扣,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和品牌合作店利益的事……六,本人确认: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薪酬由品牌合作店直接发放给本人,社会保险自行解决。本人与公司之间系推荐与被推荐关系,不得以劳动关系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承诺人处均有孙林的签字捺印。
庭审中,原告还陈述了以下内容:原告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现在在中止。
2020年8月5日,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告(申请人)与被告(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作出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虽然被告举示了原告签署的三份《品牌合作店筹备人员承诺书》,但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劳动者承诺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应从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否则任何用人单位均可以让劳动者签订类似承诺书以规避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而人身从属性又是劳动关系认定中核心要素。第三,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汇博人才网手机APP发布了招聘外派经理的信息,从被告发布关于该职位的工作职责来看,外派经理主要负责加盟店的工作,被告在2019年8月13日下载了简历,可见原告系被告招聘进被告处担任外派经理的。第四,从原告举示的“山水溶洞外派工作群”群聊记录来看,该群中有被告人事经理黄娜和被告员工毛丹,从“山水溶洞外派工作群”群聊内容以及原告与毛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了考勤管理(在考勤表有原告入职时间)并将工资表发给原告进行核对,外派经理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展工作,从毛丹发送工资表给原告核对的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财产从属性,而从被告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第五,虽然原告在《品牌合作店筹备人员承诺书》中确认: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薪酬由品牌合作店直接发放给本人,社会保险自行解决。本人与公司之间系推荐与被推荐关系,不得以劳动关系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该承诺内容明显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从《品牌合作店筹备人员承诺书》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被告要求原告遵守被告的管理,而非承诺书所说的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例如承诺书有以下内容:本人确保按操作规定量化使用公司发到品牌合作店的所有底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加盟店炒制底料,损坏公司利益;本人确保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它渠道为品牌合作店购买公司以外的底料、火锅红油以及其它原材料;本人确保在公司品牌合作店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收取供货商任何形式的回扣,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和品牌合作店利益的事。这些内容均是要求原告必须维护被告公司的利益,从这些内容已经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从属性。综上,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被告称双方属于合作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的入职时间,因在考勤表载明原告入职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本院予以确认,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孙林与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重庆和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振中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文
书记员谭青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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