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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5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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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事件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人民币
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83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人民村大房子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97518。

法定代表人:吴正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亚,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余博

审判员潘寒冰

人民陪审员周静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郑煜

书记员谢晨光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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