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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晖与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5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6
摘要: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李向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事件
李向晖与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按原告李向晖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4727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蜜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人民村大房子1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义。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李向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向晖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力夫

审判员何鑫

审判员曾海滢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周政国

代理书记员贺紫荆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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