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53
李向晖与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李向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4727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蜜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人民村大房子1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义。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重庆八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李向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向晖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力夫
审判员何鑫
审判员曾海滢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周政国
代理书记员贺紫荆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