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6:53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焦雪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焦雪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民初6794号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锋,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焦雪梅,女,1970年8月4日出生。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雪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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